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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01 21:39:17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1

为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如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与目标任务

工作对象:农村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普遍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身心健康得到全面发展,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成长环境有较大改善。建立完善留守儿童保护管理制度;倡导和完善“代理家长”制;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工作等。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生活有助、健康有保、安全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台帐。20xx年6月23日前,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辍学儿童进行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彻底查清留守儿童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台账,于6月25日前以社区为单位汇总报社会事务局。6月30日前,社会事务局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同时,7月15日前,各社区服务中心要以建立以留守人数、姓名、监护人情况、父母动态、学习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留守儿童信息库。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局。责任单位:双龙社区服务中心、石桥社区服务中心、红山社区服务中心、辖区内各学校。)

(二)评估风险,明确分级。各社区在做好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类型、等级评估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被监护人的评估,一类: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委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二类:无父母监护,但有其他亲属为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三类:无父母监护,但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根据留守儿童生活、监护、教育、健康情况以及受到伤害的程度和频次,将各类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受监护人基本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无监护人,被监护人已处于流浪乞讨维持生命和生存。二级: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导致被监护人不能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辍学以及染上不良行为。三级:委托监护人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监管,导致被监护人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歧视、漠视、体罚及不公正对待。四级:委托监护人由于自身能力缺陷,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责任,导致被监护人行为出现偏差、心理失当、性格孤僻、偶尔会逃学等。对委托监护人进行评估,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差:无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缺乏良好的引导和关怀,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身心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局。责任单位:双龙社区服务中心、石桥社区服务中心、红山社区服务中心、辖区内各学校。)

(三)建立机制,构建体系

1.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各社区服务中心要督促辖区处出务工人员为家中留守儿童指定委托监护人、对一类留守儿童要由社区指定其监护人并订立监护合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监督制度,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安排好留守儿童学习与生活,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学校、村委会(社区)要与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签定《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予以教育、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双龙社区服务中心、石桥社区服务中心、红山社区服务中心、红桥公安分局、辖区内各学校)

2.强化社会的关爱责任。新区工管委、社区服务中心对留守儿童实行一对一帮扶,村居两委对其辖区实行留守儿童多对一帮扶;积极探索各种关爱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以亲情关爱和贴心服务为主,以赏识教育和励志教育为重。

(责任单位:新区各单位)

3.强化学校的教育责任。成立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工作小组,通过家校联系、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亲情电话等方式给予关爱;辖区内各学校在校内设立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对留守儿童两周必须家访一次,每月必须召开一次留守儿童监护人座谈会。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需要,把学校教育很好地融入到留守儿童日常工作中,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在校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工会、团委、辖区各学校)

(四)着力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1.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社会事务局要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平等权益。

(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局)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吸引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彻底根除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努力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经发局、社会事务局、新区各单位)

3.落实救助政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社会事务局要设立留守儿童救助基金,要做好贫困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享有的社会救助。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家庭困难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开展与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结对子”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责任单 ……此处隐藏15434个字……

1、加强对贫困留守儿童的资助工作。

班级要对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特别的照顾,要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实行全免费,提供生活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积极发挥班集体作用,开展各项活动。

学校将对在校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对双亲在外的留守儿童,将他们组织成一个新的班集体,定期开展各项活动。由校辅导员钱千如担任班主任,每月开展一次大型文娱、体育、读书等活动,邀请关工委领导来校上课,学校领导也可以不定期对班级授课,对这些学生进行人格教育,自信教育,自强教育。

3、定期表彰自强留守儿童,进行榜样教育。

对于我校的留守儿童中出现的优秀学生、自强学生进行表彰,这是树立留守儿童自信的重要激励工作。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给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均衡教育发展及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乡镇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结合实际,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研究解决。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站及村(居)党组织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落实村(居)委员会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结合学校教育,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明确部门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完善教育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化宣传,营造关爱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1、完善救助保护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2、完善救助保护应急处置机制。镇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实施保护,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镇人民政府。

3、健全救助保护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会同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强化救助保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5、做好农村留守儿童隐私权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参与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要切实做好留守儿童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未经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联络方式等隐私外泄,同时注意保护好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体隐私、私人空间和情感隐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完善农村儿童关爱保护相应的工作机构,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激励问责制度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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